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龍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 萬8,000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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