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8號
原 告 連洛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 萬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