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45號
SLDV,109,補,114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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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鄭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冬菁禾錩國際有限公司莊銘忠陳照春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7,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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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