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鄭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冬菁、禾錩國際有限公司、莊銘忠、陳照春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7,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2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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