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10號
SLDV,109,補,1110,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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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城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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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