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城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文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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