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71號
SLDV,109,補,1071,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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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義、張碧蘭張鈺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954 萬4,734 元【計算式:893 萬7,834 元+
60萬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5,54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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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