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1號
原 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義、張碧蘭、張鈺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954 萬4,734 元【計算式:893 萬7,834 元+
60萬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5,54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