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陳舒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3萬2,8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紀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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