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08號
SLDV,109,補,1008,202009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   告 古雨蓁 
      謝政錕 
      古佳晏 
      古恩綺 
      謝月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陸萬零肆佰
捌拾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參仟零柒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日據時期溪洲底段溪洲底小段440-1 番地(下稱系爭440-1
  番地)面積:0.0385甲,相當於373.4 ㎡。
㈡、起訴狀原證1 橘色標示區塊土地原屬地號:部分面積屬於系
  爭440-1 番地、部分面積於地籍圖上無地號記載(見臺北市
  士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9 年9 月7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9701
  6774號函)。
㈢、系爭440-1 番地已浮覆並經編定地號之部分:臺北市○○區
  ○○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95 地號土地)、面
  積159 ㎡。
㈣、起訴狀原證1 橘色標示區塊土地依現行資料可得推算面積之
  部分:373.4 (系爭440-1 番地面積)-159(系爭595 地號
  土地面積)=214.4㎡
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14.4 ㎡*29200元/ ㎡(系爭595 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0000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