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28號
SLDV,109,簡上,228,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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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被上訴人  賈麗  
      連韋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
7 月2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9 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 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 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 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 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 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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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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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