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3號
SLDV,109,消債清,3,2020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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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郭佳惠即郭梅花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3,730元(計算式:[ (10+1)×43×10 ] -1,000=3,73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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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