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6號
SLDV,109,消債更,26,20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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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周芳婷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2,225 元(計算式:[ (4 +1 )×43×15 ]-1,000 元
=2,225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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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