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債 務 人 周芳婷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提出債務人父母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民國106 年10月起迄今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2.提出鄭珮華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並陳報鄭珮華與債務人之關係 為何?何以需使用債務人凱基證券帳戶為交易行為?又何以交 易金額分別高達新臺幣(下同)20餘萬元至100 多萬元?3.說明債務人凱基銀行之帳戶內所示帳號15533763401 號、2653 3411001 號分別為何人之帳戶?
4.提出自106 年10月起迄今每月有給付債務人父母親扶養費之證 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之弟最近3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陳報 其每月收入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