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217號
SLDV,109,消債更,21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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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
債 務 人 張維蘭 

代 理 人 吳東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債務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估價報告 。又債務人名下之建物係公同共有,請說明債務人之應繼 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是多少?
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6月至109年5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6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額。及自107年6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7.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8.說明債務人自107年6月迄今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 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9.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 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 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 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 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 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
1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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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