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債 務 人 王惠美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件:
1.債務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3.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即民國107年4月至109年3月間有 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7年4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及自107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 餘額表影本。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債務人母親是否有領取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說明債務人前配偶温昭和目前居住地,最新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107年、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107年4月迄今工作內容及收入狀 況,及提出收入證明文件。不負擔應受扶養人温識永及温 方慈扶養費之正當理由。
9.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目前所租賃之房屋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 居住費用。
11.債務人母親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說明債務人母親所有 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 母親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狀況。
12.債務人自陳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支出個人生活費1萬8,600 元、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1萬8,600元、母親扶養費3,0 00元,惟又陳自109年2月失業前每月收入3萬5,000元等語 ,明顯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 出?或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 入及必要支出內容。
13.應受扶養人温識永、温方慈現年19歲、17歲,於成年後即 有謀生能力,而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請表明如經裁定開 始更生,於應受扶養人温識永、温方慈成年後,是否同意 剔除扶養費支出,並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14.應受扶養人温識永、温方慈是否有打工?如有,請說明任 職工作地點、內容及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 件。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 額。
15.債務人自陳其自109年2月失業迄今,是否已找到工作?如
有,請說明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 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 提出期間薪資證明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 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 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 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