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陳紅梅
相 對 人 邱鴻森
相 對 人 邱瀚陞
相 對 人 邱谷峰
相 對 人 邱彥堯
相 對 人 邱柏鈞
相 對 人 邱碧惠
相 對 人 蔡邱碧欗
相 對 人 邱雲麗
相 對 人 邱淑釧
相 對 人 邱真珠
相 對 人 邱玲華
相 對 人 邱郁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邱鴻森、邱瀚陞、邱谷峰、邱彥堯、邱柏鈞、邱碧惠、蔡邱碧欗、邱雲麗、邱淑釧、邱真珠、邱玲華、邱郁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 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 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 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 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 、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 104 年重訴字第11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 595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 告即上訴人依判決之附表三比例負擔,餘由聲請人即原告即 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一審訴訟費用為聲 請人預納之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 18萬7,785 元,相對人邱瀚陞、邱雲麗、邱淑釧等預納之第
二審裁判費20萬9,928 元,共計39萬7,713 元,則相對人等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金 額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應負擔3 萬3,142 元之訴訟費用( 計算式:397,713 元-33,143×5 -28,408×7 =33,142) 。本件相對人聯合繳納上訴費用,是相對人應內部分攤計算 後,連帶給付聲請人154,643 元(計算式:187,785 元- 33,142=154,643 ),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相對人應繼分比例
(依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595 號判決附表三)┌──┬─────┬─────┐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
├──┼─────┼─────┤
│ 1 │邱鴻森 │1/12 │
├──┼─────┼─────┤
│ 2 │邱瀚陞(即│1/12 │
│ │邱鴻琳) │ │
├──┼─────┼─────┤
│ 3 │邱碧惠 │1/12 │
├──┼─────┼─────┤
│ 4 │蔡邱碧欗 │1/12 │
├──┼─────┼─────┤
│ 5 │邱雲麗 │1/12 │
├──┼─────┼─────┤
│ 6 │邱淑釧 │1/14 │
├──┼─────┼─────┤
│ 7 │邱真珠 │1/14 │
├──┼─────┼─────┤
│ 8 │邱谷峰 │1/14 │
├──┼─────┼─────┤
│ 9 │邱彥堯 │1/14 │
├──┼─────┼─────┤
│ 10│邱柏鈞 │1/14 │
├──┼─────┼─────┤
│ 11│邱玲華 │1/14 │
├──┼─────┼─────┤
│ 12│邱郁嵐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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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編號│繼承人姓名│金額 │
├──┼─────┼─────┤
│ 1 │邱鴻森 │33,143元 │
├──┼─────┼─────┤
│ 2 │邱瀚陞(即│33,143 元 │
│ │邱鴻琳) │ │
├──┼─────┼─────┤
│ 3 │邱碧惠 │33,143元 │
├──┼─────┼─────┤
│ 4 │蔡邱碧欗 │33,143元 │
├──┼─────┼─────┤
│ 5 │邱雲麗 │33,143元 │
├──┼─────┼─────┤
│ 6 │邱淑釧 │28,408元 │
├──┼─────┼─────┤
│ 7 │邱真珠 │28,408元 │
├──┼─────┼─────┤
│ 8 │邱谷峰 │28,408元 │
├──┼─────┼─────┤
│ 9 │邱彥堯 │28,408元 │
├──┼─────┼─────┤
│ 10│邱柏鈞 │28,408元 │
├──┼─────┼─────┤
│ 11│邱玲華 │28,408元 │
├──┼─────┼─────┤
│ 12│邱郁嵐 │28,40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