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温璟睿即温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2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5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5 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100 年5 月2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0 年5 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45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9 年3 月15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權利範圍部分,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 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聲請人聲請拍賣如聲 請狀所載之附表範圍,惟其中建號516 部分抵押權登記之權 利範圍僅2/5598,逾抵押權登記之聲請部分,非抵押權效力 所及,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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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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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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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汐止區 │金龍 │ │6 │ │39015.05 │3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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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汐止區 │金龍 │ │1277 │ │45294.81 │3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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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汐止區 │金龍 │ │1277-1 │ │939.6 │3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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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汐止區 │金龍 │ │1277-2 │ │734.52 │39/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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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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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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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6│新北市汐止區湖│新北市汐止區金│鋼筋混凝土造│5 層:70.7 │陽台:9.76│全部│ │
│ │ │前街110 巷97弄│龍段1277地號 │25層樓房 │合計:70.7 │ │ │ │
│ │ │1之2號5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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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517、9148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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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 │新北市汐止區湖│新北市汐止區金│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 │2/5598 │
│ │ │前街110 巷97弄│龍段6 、1277地│28層樓房 │9469.6 │ │ │
│ │ │1 至23號等地下│號 │ │地下二層: │ │ │
│ │ │1 、2 、3 、4 │ │ │26703.75 │ │ │
│ │ │、5 層 │ │ │地下三層: │ │ │
│ │ │ │ │ │23199.57 │ │ │
│ │ │ │ │ │地下四層: │ │ │
│ │ │ │ │ │8318.78 │ │ │
│ │ │ │ │ │地下五層: │ │ │
│ │ │ │ │ │308.57 │ │ │
│ │ │ │ │ │合計:68000.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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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51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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