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甘明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連堂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00,000 元,及自民國
105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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