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09號
SLDV,109,司促,14709,2020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甘明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連堂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00,000 元,及自民國
  105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