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659號
SLDV,109,司促,1465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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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宣芸即蔡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106 元,及自民國94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8 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088 元,及其中新臺幣11
  2,742 元,自民國94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88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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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