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523號
SLDV,109,司促,14523,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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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澄妤即郭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017 元,及自民國94年4
  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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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