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3,74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74919│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78%│
│ │33538 │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9%│
│ │343287│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78%│
│ │90955 │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楊名惠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2% │
│ │127149│ │9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7年09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9月18日止累計194,930元正未給付,其中174,919元為
本金;18,625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9月18日止累計37,744元正未給付,其中33,538元為本
金;4,020元為利息;1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9月18日止累計381,937元正未給付,其中343,287元為
本金;37,264元為利息;1,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8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9月18日止累計102,942元正未給付,其中90,955元為本
金;10,901元為利息;1,0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楊名惠於民國107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18日止累計136,193元正未給付,其中127,149元為本
金;7,158元為利息;1,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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