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00號
SLDV,109,司促,14400,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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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舜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96元,及其中新臺幣23,6
  75元,自民國95年8 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 元,
  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以上(含
  )須每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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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