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23號
SLDV,109,司促,14223,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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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振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0,979 元,及其中新臺
  幣77,398元,自民國109 年3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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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