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09號
SLDV,109,司促,13909,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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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忠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
  12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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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