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劉遊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忠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
12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