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51號
SLDV,109,司促,13851,202009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558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5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29日起至民國95年1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