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558 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5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
29日起至民國95年1 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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