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名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19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4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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