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95號
SLDV,109,司促,13695,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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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曉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雅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4,489 元,及其中新臺幣60
  ,390元,自民國109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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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