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639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
二. 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違
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相對人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2701元
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36393元為自民國92年8月6日起至
民國97年2月25日止之消費款,新臺幣4308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20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