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43號
SLDV,109,司促,13643,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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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7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明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639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2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6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
  二. 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
  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違
  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相對人至民國97年2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42701元
  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36393元為自民國92年8月6日起至
  民國97年2月25日止之消費款,新臺幣4308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2000元為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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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