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982 元,及其中新臺幣12
2,072 元,自民國95年9 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
臺幣15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3
個月( 含) 以上每月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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