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39號
SLDV,109,司,39,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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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盧筱筠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公
  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事項
  為「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應予解散」,非屬對於
  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相
  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繳納2,000元。
 ㈡聲請人應就其得依民法第3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民事聲請
  宣告解散狀所稱「相對人之成立目的及行為」符合同條規定
  要件之理由及依據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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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