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林姿妤律師
盧筱筠律師
於知慶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公
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事項
為「相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應予解散」,非屬對於
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而相
對人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繳納2,000元。
㈡聲請人應就其得依民法第36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民事聲請
宣告解散狀所稱「相對人之成立目的及行為」符合同條規定
要件之理由及依據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