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09年度,66號
SLDV,109,勞專調,66,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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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李彥廣 
相 對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相 對 人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三份,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 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 計算。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勞動 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且未 依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相對人共2人, 聲請人僅提出1份繕本),亦未提出聲請狀繕本或影本供2位 調解委員使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如未標 幣別,則同)838萬5,8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 ,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參仟元。又聲請人未依應送 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亦未 提出繕本或影本供2位調解委員使用,與前開規定不合。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並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 ,逾期不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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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