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劉承先
相 對 人 緣多福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民國一○九年三、四月份工資及資遣費)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肆拾貳元整達成和解;勞方(即聲請人)同意資方(即相對人)就前述和解金額分六期給付,自民國一○九年八月起至民國一一○年一月止每月給付一期,每期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調解 成立,兩造同意就本件109年3、4月工資及資遣費爭議以新 臺幣(下同)9萬3,342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自109年8月起 至110年1月止每月給付1期,每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1萬5,55 7元,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 到期。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明細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9年7 月1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情,業 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存款交易明 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