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159號
SLDV,108,婚,159,20200923,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159號
原   告 林建國 

被   告 亞里舍巴蘭卡( ALICIA .B.PALAN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159 號),本
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英文姓名「(LIN ALICAPALANCA)」應更正為「( ALICIA .B .PALANCA)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原告聲請更正,應予准許,乃裁定更正之。
三、依上揭法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