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程小初即鍾小初
代 理 人 許恬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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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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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683元。債權人分配金 │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3,280,730元。 │
│4.清償總金額:553,176元。 │
│5.總清償比例:1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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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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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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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758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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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19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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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1,475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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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902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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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595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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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4,596 │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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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559 │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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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817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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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997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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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15,305 │36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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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4,846 │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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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8,410 │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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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3,271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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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5,080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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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280,730 │7,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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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
│ 位)。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
│ 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
│ 理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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