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蘇秀鳳
洪郁勛
洪依夢
被上訴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上訴人 張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 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 收人謝子建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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