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54號
SLDM,109,訴,354,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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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忠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8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關於被告郭忠鑫被訴轉讓偽藥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郭忠鑫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轉讓偽藥部 分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109 年8 月31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被 訴轉讓偽藥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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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