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具 保 人 白宜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宜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 條 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家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白宜庭於民國109 年 7 月30日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將其釋放,本院受命法官並 於同日面告以下次應於109 年8 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見本 院109 年度訴字第299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8頁),與已 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然被告於前開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經本院合法通知具 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亦未果,又被告、具保人查無在監在押 紀錄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9 月14日南檢文儉109 助54 1 字第1099060112號函及所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 9 年9 月10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90447201號函、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9、97至113 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