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薛嘉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 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 罪之犯罪類型、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 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 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