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韋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7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韋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 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 ,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 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 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 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 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 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 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
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 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查附表所示 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 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 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 品之罪,犯罪時間僅間隔4 個月,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相同 ,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 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 限,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外部性界限,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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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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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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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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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8.09.21 │ 109.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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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109 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734號 │第2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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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13 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54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04.28 │ 1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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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13 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254 號│
│判 決├────┼───────────┼───────────┤
│ │判 決│ 109.06.08 │ 109.06.16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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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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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 │3169號 │3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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