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328號
SLDM,109,審易,1328,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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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世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9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世峯於民國109 年4 月18日6 時22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告訴人許元駿住處前 人行道,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先後2 次持水桶將水倒入告 訴人擺設在三角層架上之40盆盆栽內,再持水管沖刷上述40 盆盆栽,致盆栽內之植栽與泥土散落地面,無法繼續培育, 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涉有毀棄損壞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許元駿告訴被告蔡世峯毀棄損壞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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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