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96號
SLDM,109,交易,96,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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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世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4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歐萬華告訴被告高世國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達成調解,被告並當庭給付損害賠償完畢, 嗣告訴人即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收據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昭瑩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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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