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1號
KLDV,109,除,31,202009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翁鴻慶 

代 理 人 盧冠螢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9年1月21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7月2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1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容昌工程│基隆市第一│無 │108年1月31日│49,100元 │BAC9668065│支票│
│ │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 │ │ │ │ │
│ │ │安一路分社│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