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3號
KLDV,109,訴,83,2020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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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
都市計畫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8日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5 月25日 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詎上開裁定公示送 達抗告人即原告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示送達 網頁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 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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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