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3號
KLDV,109,訴,343,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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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亦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佳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亦淇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佳葳間因一百零九
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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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