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02號
KLDV,109,補,702,202009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李溫阿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鄭賢、游曦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求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
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
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
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