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9號
KLDV,109,補,679,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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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5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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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