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長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5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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