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3號
KLDV,109,補,67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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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朱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民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0,6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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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