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1號
KLDV,109,補,671,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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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即李明陽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貞樺 
訴訟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
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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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