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即李明陽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貞樺
訴訟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
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