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4號
KLDV,109,補,664,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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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陳金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芙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原告應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 號駁
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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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