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乃原告所有,惟借用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之
登記,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乃起訴請求
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因原告並未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則應參考系爭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
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
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原告自行陳報之民國109 年度房屋
稅之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9,828,872元,暫先繳納
274,504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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