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盟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4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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