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52號
KLDV,109,補,652,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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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王元彬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160 元。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
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公務
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
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 2條第2項、第9
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除未繳納裁判費外,亦未
依上開規定以賠償義務機關為被告,復未表明被告機關之公務所
暨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
160 元,並補正被告機關之名稱、公務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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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